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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实施办法》出台
作者: 发布时间:2011-05-30 15:31 来源:
日前,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公务员局出台了《陕西省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实施办法》,使合理确定新录用公务员职务和级别有了依据。
《办法》规定,对考核合格、招录时明确职位的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后,按招录公布职位确定职务,并按有关规定确定级别。招录时未明确职位的新录用公务员,按以下原则确定职务:1、直接从各类学校毕业生中录用的、没有工作经历的公务员:高中和中专毕业生,任命为办事员,定为二十七级;大学专科毕业生,任命为科员,定为二十六级;大学本科毕业生、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任命为科员,定为二十五级;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任命为副主任科员,定位二十四级;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任命为主任科员,定为二十二级。2、其他新录用的公务员:原具有公务员身份的,可参考其原任职务与级别,比照本机关同等条件人员,确定职务与级别。其他具有工作经历的,可根据其资历和工龄,比照本机关同等条件人员,确定职务与级别。新录用公务员任职时间从试用期满之日起计算。新录用公务员在招录机关最低服务年限为五年(含试用期)。
《办法》规定,对突破机构规格、超职数进行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的,不按规定条件、程序进行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的,把试用期计入任职年限的,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由县级以上领导机关或者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予以责令纠正或者宣布无效;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作出处理。
市人事局公务员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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