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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落实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的意见

        作者:  发布时间:2013-03-18 16:58  来源:

        陕政发〔2012〕48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令第514号,以下简称《条例》)颁布以来,我省大多数单位能自觉贯彻执行《条例》,较好地维护了职工合法权益。但仍有部分地方和单位在年休假制度执行中存在着制度不健全、安排不合理、落实不到位等问题。为进一步落实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切实保障职工休息休假权利,现提出如下意见:

            1.实行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关心职工健康、落实社会公共福利制度的一项重要举措,对于提高工作效率,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各单位要切实提高认识、统一思想,认真贯彻落实《条例》有关规定,从关心群众生活、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高度出发,统筹安排,采取有力有效措施,组织实施好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

            2.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从事全日制工作的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应当享受带薪年休假。

            3.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4.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如单位不安排职工年休假或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天数,单位应按照其日工资收入(除加班费外的全部工资性收入)的300%支付工资报酬;如单位安排职工年休假,因本人原因不休年休假的,单位原则上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5.建立健全年休假计划制度,各单位结合实际,从年初开始安排职工轮流休假,做好全年职工休假计划工作,在每年12月底前将下一年度职工年休假计划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并指定专门人员负责督导落实。各单位负责人应带头执行年休假制度,主要负责人应就地就近休假。单位作出计划之后,职工无特殊情况应服从单位安排。年休假原则上应一次并在一个年度内集中休假,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对担负重大节日工作值守等一些性质特殊岗位,应当妥善处理好休假与工作关系,提前做好安排,分期错时实施年休假或就近休假。

            6.建立健全年休假执行情况报告和备案制度,各单位应在每年12月底前将本年度职工年休假执行情况报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将年休假执行情况纳入统计年报制度,进行数据汇总与分析评估。年度执行情况应向政府作出报告,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通报。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因生产工作情况不能安排休假的,应按照属地原则报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7.建立健全年休假列入劳动合同制度,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要将年休假制度相关条款列为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必备内容,严格执行,确保职工享受年休假的权利。

            8.建立健全年休假执行考核制度,将年休假执行情况纳入各地、各部门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内容,并作为考核评定等次的重要依据。对年休假制度执行不力和落实不好的单位,取消各类先进评选资格;机关、团体、事业单位,按照《条例》规定,查究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9.加强年休假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每年至少开展一次专项检查,进一步加强日常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畅通举报投诉渠道,限时办理涉及年休假纠纷的案件。对未按规定安排职工年休假且不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的单位,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责令整改,除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负责人还要向主管部门作出书面检查。拒不整改和支付年休假工作报酬的单位,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工会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0.各级政府要加强领导,将年休假制度落实工作摆上重要位置,加大力度,强力推进。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强化职能作用,监察、财政、法制、税务、工商等部门和工会组织要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努力,确保政策落实到位。各地、各单位要不断加大宣传力度,让广大职工全面掌握带薪年休假政策规定与制度,积极合理安排休假,同时要发挥媒体与社会监督作用,确保带薪年休假制度落到实处。

        陕西省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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